债务人。
对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各国破产法的规定较为一致,即破产和解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破产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开始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法上和解的两种类型:即破产程序开始前和解与破产程序开始后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前和解,是指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在有破产申请前主动向法院申请,待法院许可后,同债权人会议之间讨论成立和解协议的程序。这种和解可以有效地避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必须先于破产申请提出,否则不能进行。破产程序开始后和解,是指法院开始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经申请,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裁定许可,中止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制度。如英美法系各国的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