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提出。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
(二)申请的受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三)和解与整顿。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
(四)破产清算。无法和解,无法重整的,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