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方式
整体改制设立。具体而言,确定基准日,将分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员一并改制新设全资子公司。新公司设立后,分公司予以注销。
(二)流程
1.确定改制基准日和基本改制方案。
2.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确定改制基准日,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之议案。
一般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最好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分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数据进行审计。明确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如果分公司的资产市值较高,账面价值无法反应资产真实价值的,可以针对该部分资产情况,聘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最好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以确定的基准日为标准,出具的《公司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事项所涉特定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
3.根据上述审计或者评估的结果,确定具体的改制方案。如:集团公司拟以分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明确拟设子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宜。完成新子公司设立相关事项后,分公司予以注销。
4.董事会议案/执行董事决定:同意通过《关于将分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将改制事宜交给管理层全权处理之议案》+《提请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5.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分公司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将改制事宜交给管理层全权处理之议案》
6.新设子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