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4.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5.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