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并且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领取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清算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需要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企业债务;
(3)未到清偿期的债务;
(4)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