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必须相同。《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属于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