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