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社的财产,信*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2、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