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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强制注册原则
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因此,建国初期,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即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由公私厂商自主决定。但随着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的推进,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商标专用权逐渐溢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范畴,演变为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