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交对方,由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回执》上签收;
(二)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七日内就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书面签复通知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按对方的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三)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就变更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原则上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条件和范围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当约定的变更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