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