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原审批机关(各个地区的外经贸委)申请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与相关材料之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且在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添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二)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三)税务局完税、注销:10个工作日
(四)海关注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2)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决定;
(3)海关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工商注销:递交完备的资料之后,30个工作日
(六)外汇注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银行销户:递交完备资料后,2个工作日完成账户关闭手续
(1)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2)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3)开户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技术监督局的注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原件;
(2)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3)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九)统计局的注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2)统计证原件正、副本;
(十)财政局的注销: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财政登记证原件;
(2)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3)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十一)公安局的注销
(1)企业印章原件;
(2)企业备案登记簿原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4)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