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投资收益权。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当然享有收获投资收益的权利,当然自愿放弃的除外;
2、针对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享有追偿权。当显名股东在没有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并且转让价格合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第三人合法取得股权。
3、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