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的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的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的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