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后新出现的债权是可以申报的。过了申报期限也可以申报债权,但是需要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不得申报。但是也不得再次起诉要求偿还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