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1)往来账款;
(2)存货;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
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