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