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