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