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是怎样的?
1、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规定具体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注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创业开公司的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但认缴资本并非永远无需兑现的空头支票,股东仍应在出资期限届满前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其和公司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出资额越大,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在注册公司时,应结合公司规模及股东的出资能力来确定注册资本额。
3、在公司可以偿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这种期限利益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即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