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出质人以及质权人的身份信息、质押股权的份额、担保的债权、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登记才能设立。股权是不能多次质押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