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