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主体是:1、纳税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扣缴义务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3、税收征收管理人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下的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税务筹划的主体应该涉及征纳双方,其内涵最广、范围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税事务,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实质上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应该包括纳税筹划和税收筹划两方面的内容。它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普法意识,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