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要求加班,员工一般有权拒绝。加班必须是出于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且要经员工、工会、单位协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加班,一般就可以直接拒绝单位的要求。
2.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