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小股东可退股的方式
(一)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虽然具有资合性,但因股东人数较少,相互之间均有一定了解,因此也具有人合性,为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公司正常营运的需要,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但相对而言,股权转让仍然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
如果受让方是公司其他股东,可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第三方,就需自己购买,所以,只要能找到交易对手,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二)股权回购
股东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但《公司法》设定的条件现实里很难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可见,股东要退出公司,必须符合上述这些法定情形之一,而这些情形在公司存续期间一般很难出现。需要指出的是,允许股东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减资行为,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公司减资制度的约束。
(三)减资
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并不是绝对不可改变。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实现股东的退出,实际上是公司回购了股东的出资,也即公司以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退出的目的。公司减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担保事宜,公告等,周期比较长。可见,减资也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
(四)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有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因行政命令而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实际上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当然,解散后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程序比较复杂、冗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