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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商标侵权判罚万二审不行罚万
本案一审法院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二审综合考虑到被告恶意明显等情节将赔偿额提高至1000万元,这充分显示了最高法院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坚决维护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决心和信心。
汇源集团在32类果汁等商品上均注册有“汇源”商标,菏泽汇源公司未经许可,在水果罐头、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类似商品包装上使用了近似标识,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另外,菏泽汇源使用与汇源集团相同字号企业名称,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