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股东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股东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股东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2、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股东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