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的监控方法包括对质押权的审查:
(1)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3)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对市场经济有一定影响,应当合理合法的进行监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