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定:其一、如果接受转让的公司仍然使用被转让公司的名称,则需要给公章;其二、如果接受转让的公司没有使用被转让公司的名称,则不需要给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