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