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对劳动者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是认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程度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