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工资应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林某属于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范畴,其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