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
2、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