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拟制的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当做劳动争议处理。。
因此,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原则上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金的范围)和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