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凭此辞职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单位还要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并且仍应为该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二、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支付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流产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及产假期间的津贴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行政处罚
如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被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到,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