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如实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但原股东以未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