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