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的前提是该合同生效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分几种情况:
首先,债权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破产人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债权人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表明债权性质。
第二,破产人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人有合同义务未履行。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管理人会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破产人、相对人均有合同义务未履行。继续履行的决定权在管理人手里,作为相对人可以在知道对方进入破产程序后暂中止履行、同时可以向管理人发出催告,管理人未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或者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双方合同视为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双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相对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应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债务存在争议,一般应按照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相对人在继续履行合同中应当先与管理人进行明确;合同解除的,相对人可以申报债权、主张抵销权、取回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