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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需要核名?

2022-12-12116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A、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C、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B、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C、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预先核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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