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若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均严格规定只有在破产或解散后的清算情形下,股东出资期限会加速到期。立法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实现二者的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认缴制下股东的重要权益,不应当随意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