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债权人来说,其起诉的对象就不应仅限有虚假出资的股东,而应是公司的全部设立股东,显然这又将使债权人起诉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而且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复函中规定的只能起诉出资有瑕疵的股东的规定相冲突。正因如此,实践中还没有发生一起因一股东出资有瑕疵而债权人将公司全部设立股东一并起诉的案例,原因恐怕也还是程序障碍。
如果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此时遇到的另一个程序障碍是股东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即公司债权人须先对公司提起诉讼,在胜诉并强制执行后债权仍无法获得清偿的,才能对股东与提起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允许债权人对公司和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一并提起诉讼,有违股东先诉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