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拓展资料】
例如·成都市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需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需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要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必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