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不可以要回出资。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