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没有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仅需要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案涉股东会决议已经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形式记载的修改,该修改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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