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调岗,不能降薪。
1.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