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中,考勤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有指纹的、打卡的、考勤记录员记录,自行申报考勤等多种方式。根据我们观察,现在考勤表或考勤记录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与管理成本等相关。
2、司法实践中,在涉及休假、旷工等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时,劳动者以拒不认可,法院或者仲裁委经常会以考勤表或者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签字,而否认考勤表或者考勤记录的证明力,因此导致用人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而败诉。
3、考勤表或者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一种方式,不一定非要通过让劳动者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如果用人单位在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考勤记录同时,能够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请假条,或是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的单位相关制度等,并能与单位相关制度相互印证的,应被依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