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存在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以及超过章程约定出资时间仍未实缴出资的情形。这不仅使公司经营缺乏原始的资金基础,也给其他股东带来补缴出资的债权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股东逾期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