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年*工资。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时间起点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等情况,之前的工作依然计算在内。
工作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但如果工资过高,最多按照当时三倍的职工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且计算不超过12年。
二、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经济补偿是按应发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发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