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基本功能在于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工作岗位发生实质性变化,工作内容就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新工作双方都需要重新相互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试用期的考察是双向的,再次约定试用期,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需要强调的是工作岗位的变化应该是实质性的变化。比如,工作内容与原来的工作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由非重要岗位调整为重要岗位;由简单工作调整为困难复杂工作等。
另外,如果因为工作岗位发生实质性变化再次约定试用期,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期限包含在新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符合试用期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