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